1、最惠国待遇,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,又称 “无歧视 待遇”。
2、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、航海、关税、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、特权或豁免待 遇。
3、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“ 最惠国条款”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4、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。
5、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,应无条件地、无补偿 地、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。
6、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,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,才能享受。
7、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,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。
8、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 有关进口、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; 2、在商品进口、出口、过境、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、手续和费用; 3、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。
9、在通商航海条约中,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,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、驶出 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、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。
10、 在特殊条件下,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,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、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。
11、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。
12、到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,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。
13、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,在殖民地、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,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,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。
14、二次大战后,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,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、普遍的关税减免,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。
15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:欧盟25国(比利时、丹麦、英国、德国、法国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兰、希腊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奥地利、芬兰、瑞典、波兰、捷克、斯洛伐克、拉脱维亚、爱沙尼亚、立陶宛、匈牙利、马耳他、塞浦路斯、斯洛文尼亚)、挪威、瑞士、土耳其、俄罗斯、白俄罗斯、乌克兰、哈萨克斯坦、日本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。
16、 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只有德、秘、巴、墨、朝、瑞(典)、瑞(士)等国. 作为WTO的一员,中国可以无条件地享受所有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。
17、 目前WTO成员130多个。
18、 一般指的是与中国签定WTO 的国家. 一般按照原产国. 需要重要工业品证明(自动许可证的一种,简单) 还有,要办理进口商检.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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